我们先逐条解释一下关键条款的含义,再整体阐述它们的系统性含义。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这是毫不含糊地扩大反制裁法律的打击范围!
除了“直接”制定制裁中国法案的人员与组织,连“间接”制定制裁中国法案的人员与组织也纳入范围。
不但列入清单的个人会被制裁,包括这个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甚至包括投资的企业,工作的单位统统也在制裁范围之内。
简而言之一句话,一人被制裁,不但全家遭殃,还殃及名下的企业以及工作的企业。
360度无死角赶尽杀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