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从2016年开始,美国利用本国法律长臂管辖权,就与伊朗贸易为由,对ZTE的罚款和在加拿大对孟晚舟的扣押,就属于第二条规定的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这里面我个人其实还有一个疑问,如果美国在违法国际法的情况下,单纯使用行政手段在国内限制中国企业,是否能触发该法案的保护呢?
比如1月5日特朗普签发《应对中国公司开发或控制的应用程序和其他软件构成的威胁的行政令》,禁止美国人士与开发或控制包括QQ、支付宝在内的八款中国应用程序的人员进行某些交易,中国企业能不能根据阻断法案申请保护,可能还要看下一步解释。
而将阻断法案建立在国际法的基础之上,也算是我们占领国际道德制高点,体现出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特朗普退出伊核协议,绕过联合国决议单独制裁,一旦因此涉及到对中国企业的处罚,可依据阻断法案视为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先是声明该法案的主管机构,然后清楚明白的告诉本国相关人员,只要你在与第三方做生意被某国长臂管辖而又没违背国际法时,可在30天内向上述主管机构告状。
第六条:
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工作机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