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0点,约9000名示威者占据警总外多条马路。黄叮嘱示威者保存体力、互传消息,并于11点以扩音器叫示威者半小时后举手投票,表示去留意向。期间有示威者向警总外墙及电梯投掷鸡蛋等,并且涂鸦及毁坏闭路电视。事件中交通严重受阻,多个警察部门也暂停服务,最后一批示威者直到凌晨近4点才离去。
事实证明,黄之锋就是策动黑暴的大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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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黄之锋在其社交媒体上上传了一份文件,是关于被控罪名的,按照罪名我们找到相对应的香港法例。根据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7A(3)条订明:
黄之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
(i)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及
(ii)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年。
也就是黄之锋现在认罪,根据《公安条例》规定,按照现在的控罪,法官判处的量刑有可能是罚款及监禁3年。
三年之后又是一条“好汉”了?
然而,判决一日未定,就仍是未知数。如果是三罪俱中,分开执行和同时执行也是不一样的。
黄之锋他们选择在庭上认罪,无疑是证据确凿,连资深大律师都无把握可以脱罪,认罪或许可以较轻的量刑起判。一般而言,在开审前改为认罪可获20%至25%的刑期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