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备忘录中,英方表示,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同香港的关系为英国属土公民者,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国属土公民,但将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其在英国的居留权。
后来,在《香港(英国国籍)令1986》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并且,在1997年7月1日之后,只有已经拥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居民才能续领新护照。
该护照赋予拥有者以下权利:
1. 可凭该护照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
2. 前往英国无需事先申请入境批准证明或签证;
3. 拥有该护照的中国香港居民享有大部分英国公民的权利;比如他们可以投考成为英国公务员,在英国居于半年或以上者有投票权和参与国会或地方议会选举的权利;在英国居住满五年后,他们可以申请无限期拘留;
4. 持有该护照前往英国留学者,可免费申请居留许可证。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并不赋予持有者在英国本土的居留权,而且,该身份不能延续至下一代。
该护照是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护照,也可以说是中国政府为了实现香港地区的平稳交接而同意实施的过渡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