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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军下手!中国翻两“小本子” 露恐怖微笑

作者:
2020-09-14 10:49:49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第二款就要求: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10条进一步规定: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不过,在实践中,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条的适用不同国家间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美国和前苏联在1989年的一份联合声明中就认为,既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是采用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格了非无害通过的情形,那么船舶在通过的过程中,只要没有从事所列举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通过即为“无害”。

甚至,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船舶,不论其装载的是货物还是武器,抑或是使用何种前行动力,都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而不需要事先通知或同意。

这么专业的观点,一界君在此并不想评述。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声明中,美苏两国依然承认:

如果军舰在行使无害通过的时候违背了沿海国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或者实施了非无害的通过行为而没有根据沿海国要求予以更正,则沿海国可根据公约第30条的规定要求其离开本国领海。军舰在此情形下应立即离开。

由此回到南海问题上,美国所谓“航行自由”旗号,已经不攻自破。

在我国的领海内,美国军舰的航行不仅没有经过我国的批准,违反了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甚至在我国提出抗议后依然“我行我素”。

这是给自己啪啪打脸的节奏?

或许美国某些极端现实主义的政客,早已习惯了把国际规则当作“有用则用,无用则弃”的儿戏。不过当今国际社会已越来越没有丛林法则的容身之地。

在此奉劝这些玩火的人:可长点心吧。

(责编:金紫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