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凡是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或是其他方式,均要严格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限制类技术出口必须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那么,字节跳动出售TikTok在北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业务是否包含以上技术呢?
崔凡认为,TikTok已经公开自己的核心算法,毫无疑问,TikTok正是基于大数据的分析,准确地向用户推送各种相关视频。这也是TikTok独有的优势。字节跳动作为TikTok的股东之一,很可能是此技术的发明者和拥有者,对这些技术拥有所有权。正因为此,字节跳动出售TikTok业务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批准,除非其拟定出售的业务不包含此技术。如果买卖双方忽视《目录》调整后的规定,将会被严重惩罚。据称,现在买家有微软、甲骨文和沃尔玛等,每一个买家对此“物美价廉”的业务都虎视眈眈。不论最后花落谁家,如果买卖双方若罔顾商务部《目录》调整后的规定,并进行交易,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首先,此项交易可能不会得到中国政府的认可。限制性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出售包含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的业务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即使微软、甲骨文或沃尔玛最后迫使字节跳动出售TikTok业务,如其忽视《目录》调整后的规定,那么此项业务出售合同将不会得到中国政府的认可。将来中国政府是否可以强令拆分此项被出售的业务?就像今天美国政府强令出售TikTok相关业务一样,答案不言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