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在汇丰的多次约见之后,孟晚舟带着工作人员从深圳来到香港,与汇丰银行代表见面。在这家法餐厅里,她对着中文PPT重点介绍了华为和星通在伊朗的客户、产品、业务和合规制度。
PPT中澄清了华为和星通的关系,并不是路透社所谓的“所有者”,也不是子公司,而是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作为华为的一个商业伙伴,星通与华为共同在伊朗销售并提供服务。华为在伊朗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为民用电信公司提供解决方案。符合国际规范,遵从美国和欧盟(对伊朗)展开的出口限制要求。”自2003年伊朗宣布成功提炼出铀以来,联合国已通过多个制裁伊朗的决议,美国和欧盟出台了针对伊朗的严厉制裁法案。
PPT也解释了华为和星通曾经的“渊源”。第七页上写:“华为曾经是星通的股东,我(孟晚舟)曾经是星通的董事会成员。持有股份和董事会席位有利于华为加强监控星通的合规。华为未来会通过其在伊朗的当地子公司经营业务,华为不在需要持有星通的股份和董事会席位。”
最后结论是:“基于此,华为卖掉了所有星通的股权,我(孟晚舟)也辞去董事会职务。”
这句话也被美国检方做了“重点解读”。
美方在起诉书中的核心观点是:华为没有如实说明其与星通的真实关系,星通是华为的“非正式子公司(unofficial subsidiary)”,华为却“欺骗”汇丰称双方没有从属关系。而这份PPT也成为了美国证明华为“撒谎”的核心证据。
PPT的第十页,标题为“在伊朗的经商风险(Risks of doing business in Iran)”。这一部分明确提示了风险:“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是变化,本质上是一套原则。黑名单在不断更新,制裁相关的法律非常复杂。理解并执行这些(制裁)法律和规章,对所有公司都是一个挑战。”
如此重要的风险提示内容,美方在提交这份PPT证据时却故意遗漏了这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