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在它眼里这种事太稀松平常了,怎么能是犯罪呢?
富豪犯案,疑点重重:
第一、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
根据女童伤情,阴道有撕裂伤,这明明就是强奸,为何还认定为猥亵?
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由于受害女童只有9岁,从法律定义上来说,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在法律上被视为幼女,即便没有发生生殖器官接触,涉嫌的罪名同样为强奸罪。
要知道,刑法规定,猥亵幼女最高判刑是5年,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如何认定是猥亵,还是强奸,直接关系到王振华的最后量刑。
据媒体报道,在警方审讯过程中,王振华不断的改变口供,目的就是为自己脱罪。
刚开始,它说没有触碰女童;随后,又说只是抱了一下;然后,又改口称把手放在了女童腿上。最后承认曾经亲吻过女童。
女童伤情鉴定出来后,王振华又承认自己碰过孩子。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难道这不是实锤的强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