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两百多年,一直面临着腐败问题,也逐步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交叉式的反腐制度和反腐体系,监察长办公室就是其中之一。
美国的腐败,在后林肯时代曾经井喷式爆发过,因为那时美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大家各凭本事逃脱法律制裁。
1973年“水门事件”爆发,却使人们忽视一起腐败大案,也就是尼克松的副总统阿格纽。阿格纽从1962年任巴尔的摩郡长到1967年出任马里兰州州长,再到副总统,一直与地方官员串通,贪污受贿,甚至敲诈勒索,金额上亿美元。
案发后,他只被判了三年(缓刑),退赃26.8万美元,这已经算他扛下所有罪责,如果还要挣扎的话,有人就会干掉他。
然后爆出韩国米商朴东善向100多名美国议员和官员行贿案,1977年卡特总统密友,预算局局长兰斯又爆出股票腐败案。
而1976年,卡特竞选承诺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清廉、高效、节俭的政府”。
因为上面种种丑闻,美国在1978年通过了《监察长法案》,另外还有《政府道德法案》、《特别检查官法案》(后来的《独立检查官法案》)。
根据《监察长法案》,联邦政府各个机构里都设立了监察长办公室,第一批33个,现在大约有67个,职责:审计和调查相结合,治理腐败。
任何官员,凡是存在欺诈挪用、铺张浪费、滥用职权等情况,监察长都有权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