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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拍案而起:休想!这事中国绝不负责!

作者:
2020-04-17 15:15:08

一方面,疫情发生以来,中国集中医疗力量、科技力量、社会力量,以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举措,付出巨大代价和牺牲,为全球疫情防控筑起第一道防线,也为其他国家防控病毒创造了宝贵的窗口期,实质上为全球疫情防控做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蔓延,一定程度上与病毒本身的特性及各国疫情防控政措施成效密切相关。首先,新冠病毒是一种全新的病毒,对其病毒属性、传播原理及危害性进行科学审慎的评估客观上需要一定时间,其突然爆发与蔓延符合《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3条规定的“该国无力控制的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料的事件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属于可排除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形;其次,某些国家自身防控不力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目前所遭受的损失。一些国家出于经济、政治或其它方面原因的考虑,存在淡化病毒或疫情不利影响的现象。如美国特朗普政府在疫情初期极力降低问题的严重性,反复告诉美国人新冠病毒不过是另一种流感病毒,将在4月之前得到控制;英国鲍里斯·约翰逊政府一开始就提出任由病毒扩散,以达到“群体免疫”效果的策略等,最终延缓了疫情的有效防控,导致人们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不管是从法律、道德和情理上来说,当事方自觉防止损失扩大是正常的意识和义务,不管是因“希望”或是“放任”的故意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都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三、国际习惯法和现行国际规则不支持以病毒和疫情起源地为依据的国家责任论

从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上来看,在19世纪至今的国际卫生合作悠久历史中,有关传染病疫情的国际法,包括2005年的《国际卫生条例》,都没有因违反条约义务而向他国赔偿所造成损害的规定,更没因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因素起诉他国政府,并主张索赔的先例。究其原因,主要是传染病疫情涉及具有挑战性的科学和公共卫生问题,而且任何国家都可能受到或出现同样的致病性威胁,可能就在下一次踏进同一个泥坑,从而被另一个国家采取类似的针对性行动。因此,出于法律理性上的集体动机,各国政府一般不寻求、国际法上也不支持就传染病突发疫情提起的赔偿,更不必说以病毒起源地或疫情爆发地之由提起的所谓追责索赔了。举例而言,1918年爆发的西班牙流感,2009年美国、墨西哥爆发的H1N1病毒、2012年沙特爆发的MERS病毒、2014年非洲几个国家爆发埃博拉病毒,都没有任何国家的政府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