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充分证明,在到目前为止的整个疫情防控过程中,中国全面履行了《国际卫生条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规定的相关国际义务,充分尊重并促进了《世界人权宣言》有关健康保障和医疗服务的权利和自由,没有对任何其他国家实施所谓国际不法行为,不具有国际法上国家行为的不法性。
(二)中国疫情防控举措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疫情及其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国际法上可归责要件
上述美、英、印等国有关方面要求中国巨额赔偿的各类诉讼或申诉,其理由归结起来大体是中国未能快速、有效遏制新冠病毒,并使其扩散至全球,从而使该国及国际社会遭受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害,因而中国必须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然而,在国际法上,因果关系是确定国际纠纷中损害责任及赔偿范围的基本要件,产生国家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受害国的损失和责任国的不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相关规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主观要件是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一国受到的损害是由于别国的不法行为直接造成的。从事实和逻辑上分析,中国疫情防控举措高效、正当、合法,与其他国家因疫情造成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和因果之间的直接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