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反问为什么不能呢,直接诉讼、代位诉讼应该都可以,这不是法律规定的问题,公司法上的直接诉讼、代位诉讼就不是议会立法创设出来的,有这个需要,道理上说得通,就这么干了,于是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就产生了。甚至于为了维护本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讲歪理也要创设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出来。我初学法律时,对此感受最深的是法国,近二三十年来感受最深的是美国。毫不奇怪,法律、法治就是这样运作和发展的。中国人或美国人能不能在中国或美国的法院起诉“美国鬼子”的称呼侵犯了美国的尊严和名誉呢?这也不是法律或法律技术问题,根本就是一个立场问题。中国的法院如受理这样的案件,完全可以美参加八国联军侵华、中美合作所内惨无人道的暴行和美军在东北投放鼠疫杆菌打生物战等等判决原告败诉,至于美国法院如何受理、如何判,那就两说。
总之,梁、陈等律师起诉美国或美国总统,是个人在中美大博弈中力尽一个公民的责任和微薄之力,法律只是工具,诉讼只是手段,正如美国起诉孟晚舟和华为是其对华科技战、摧毁中国高科技的战略组成部分,法律对其来说纯属工具,程序和实体上都站不住脚。法律人千万不能被法律一叶遮目,横挑鼻子竖挑眼,法院等有关部门也都学学美国,包括法院不要急于驳回起诉或者受理下来等一等、看一看,配合国家打好这场舆论战,政府不要急于对他们训斥、施压,无端挫伤其正义感和爱国心,等等,以免亲者痛仇者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