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不负责制定统一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标准,而是由会员国自行宣称(announce)本国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但其他会员国可以对一国滥用发展中国家地位谋利的行为进行挑战(challenge)。
世贸组织规则下,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条款,主要有五大类,150项。
第一类:较低水平的义务;
第二类:更灵活的实施时间表,即较长时间的过渡期安排;
第三类:发达国家尽最大努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开放其货物和服务市场;第四类:对最不发达国家更优惠的待遇;
第五类:技术援助和培训人力资本。
比如:在某些《世贸组织协定》中有一些规定为发展中国家完全执行协定提供了更长的过渡期、只有发展中国家才能获得技术援助等。
需要注意的是,宣称自己是“发展中国家”并不意味着自动享有所有优惠条款,而是要由给予优惠的国家来决定将从中受益的发展中国家名单。也就是说,谁受益,怎么收益,需要一对一单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