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制度实施于1885年,刚开始只有发明和外观设计两种专利;而其曾经闻名世界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则在1905年才开始实施。其背景在于,日本实施专利制度初期,来自外国的专利充斥了日本,专利制度被认为对日本的工业发展没有意义,也没有起到鼓励日本自身发明的目的——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与日本当时的发展实际距离也是太大。
出于提高日本技术水平的需要这一考虑,必须采取措施以保护介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之间的富有日本自身特色的“小发明”,实行循序渐进的战略和策略。实用新型是针对日本当时自己发明创造特点所设计的制度,符合日本经济发展的特有环境的需要,更是激励日本自身创新的实用制度。自此,日本的“小发明”一发不可收拾,构成了日本知识产权的特色。从战略上为实施“以小打大”的战术奠定了基础。
前面所举的外国人发明新型自行车被日本人就自行车脚踏板的各种颜色所“蚕食”……它是建立在日本基础研究不足但却擅长应用改造之上的,这不能不令人感叹日本专利制度的“战略战术”。鉴于发展中国家迟于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巨大差距,并要为此付出“学费”代价。
中美贸易谈判是知识产权的又一次“较量”,有助于中国专利及知识产权制度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