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现行ASCM规则缺乏对WTO成员对其补贴进行适当通报的激励机制。补贴通报的现状令人沮丧。因此,应在ASCM第25条中加入新的强有力的激励措施,鼓励成员对补贴进行适当通报。对其他成员方反向通报中提供的成员方未通报的补贴,除非补贴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了所需信息,否则此类未通报补贴视同禁止性补贴。
5. 在补贴成员的国内市场存在扭曲的情况下,现行ASCM规则缺乏足够的用以确定适当补贴(包括关于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基准的规定。因此,ASCM应作出相应修改,明确拒绝使用补贴成员国内价格的情况以及确定适当基准的方法(包括使用补贴成员以外成员的市场价格)。
6. 三家注意到许多补贴是通过国有企业提供的,他们讨论了确保将这些实体纳入“公共机构”范围的重要性。部长们一致认为上诉机构报告中对“公共机构”的解释损害了WTO现行补贴规则的有效性。在确定某一实体是公共机构时不必认定该实体“拥有、行使或被授予政府权力”。部长们同意在此基础上继续探讨“公共机构”的定义。
· 在“补贴”之外,三家声明还重点强调了强制技术转让,三家重申不同国家企业间的技术转让是全球贸易和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公平、自愿和市场原则的技术转让惠及双方的发展。重申当一个国家强迫技术转让时,它剥夺了其它国家从基于公平、自愿和市场导向的技术与创新交流中受益的机会,与基于市场原则的国际贸易体系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