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美国的开国先驱们早就看到了本民族生性多变的毛病,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多变的危害性。汉密尔顿说过:“我国政府在性质与主旨上最大的缺陷,就源自法律的变动。”麦迪逊说:“对我国政府损害最严重的疾病,应该就是立法便捷,缺乏控制。”杰斐逊也说:“毋庸置疑,我国法律的多变性质是一项很严重的弊病。”
法国作家托克维尔在美国实地考察后发现:由于美国人对变化的喜爱已经在民主的驱动下演变为热忱,美国立法因此变化多端。一个人乍到美国,最让他感到吃惊的是那些政治运动,这些运动五花八门,让人目不暇接。如果你发现他们的法律总是在不停地变动,你可能认为这个民族快要更换政府了。
美国第34任总统艾森豪威尔指出:“因为政府的所作所为必然对全国人民的日常生活和他们的计划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政府不以恒久的原则作为行动指南,国家政策就会产生摇摆和混乱,使成千上万的个人、家庭和企业无所适从……”
我们看到,美国总统都一个德性,后任否定前任,为了兑现所谓的“竞选承诺”,后任总统上台后总是把前任制定的法案一个个推翻。一位美国朋友告诉我:美国政府迄今为止仍未制定出一套具有连贯性的外交政策。而且政出多门,白宫和国会经常是自唱反调,造成巨大的混乱,这种局面必定影响他国对美政策的制定,进而影响外交长远利益。
老夫认为,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必须推动涉及战略层面、长远规划的重要法规入宪,赋予宪法最高权威,神圣不可侵犯。比如外交政策方面,应当制定类似于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法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写入宪法,作为对外交往的基本指导方针,长久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