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双方还有很多可能产生纠纷的问题,比如:
中方利用转让技术生产的商品出口,如果冲击美国转让方的国际业务,那么中方还能否出口?
美国转让方能否强迫中方额外购买不需要的技术、设备、产品或服务(即“搭售”),并以此作为取得所需技术的条件?
美国转让方是否有权要求中方不能从转让方的竞争者手中获得类似技术?
美国转让方是否有权限制中方的生产能力或产品销售范围?
中方是否必须长期使用美国转让方派出的人员?是否必须接受美国转让方委派人员参与高层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的专利期也是一个问题。中国作为科技创新领域的追赶者,很多时候会发现已经有先进国家的专利拦在了前进方向上,特别是创新药、通信技术等领域,中国必须缴纳高额的专利使用费。美国自然希望专利期越长越好,中方则希望专利期合理适中,双方如何达成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