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是美国发动经济战中的核武器,也可以说是它的一台“收割机”。美国长臂管辖相关法律形成了很多年,1993年,当时的国务卿向国会提出,要把政府曾经用于抵抗敌人的手段和资源来应对全球的经济竞争。
长臂管辖就是如此。本来这是美国国内的法律界的术语,即是说美国有关机构可以超过法院所在地,而在域外执行法律管辖权。这是美国创造的特有的管辖权的职责,用法律的形式输出,获得了域外利益。当然在这个经济武器之前,还有一些长臂管辖法律在其他方面发挥作用。但如今,长臂管辖已经被滥用和泛化,而且使用到整个世界。长臂管辖基本分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初级制裁。也是美国制裁最起码的底线,是制裁一个国家。美国制裁另外的国家,列入被制裁的国家,其他国家就不能和这个国家发生经济往来。不是对某个国家、某个企业的制裁,而是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制裁。
第二个制裁层次,是限制美国本国的企业和境外组织、个人与被制裁的对象国之间有经济往来。
第三个制裁层次,是本国和外国都断绝与制裁对象交往,而且还要断绝和制裁对象有经济交往者的行为者。这个层次的制裁现在泛化得非常厉害。它的本质:一是实行域外管辖权;二是要坚持最低限度联系;三是不可预见性和随意选择性。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对世界上接近40个国家、一半以上人口进行过经济制裁,而且获得了很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