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官产生机制使得法官更容易在政治上倾向于西方或被控制
在小编看来,香港的法官产生机制是有重大漏洞的。
《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很显然,独立委员会在推举法官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然而,查阅很多资料发现,对香港法官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的机构,相关的委员会委员既没有产生机制,也没有推举的现骨干制度规定,这意味着这个推举就太随意、太草率了,也意味着这些推选、推举很容易就倾向于小集团利益,或者说很容易被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