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自治权过高
香港司法,在中英谈判时,其主导权就未能收回,但这并非我们对香港司法完全失控的理由。
香港回归20多年,我们虽不必让香港行内地法律体系,却不应让香港的法院几乎由外国人控制,更不应给超越国家利益的司法自治权。
司法资质可以,但必须在国家利益的框架治下。香港法官不是自己人,不是国家的人,与国家不一心,是香港乱局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对国家来说,如何约束香港司法权力对治理香港意义重大。
至少,香港的司法既不能反党反国家,也不能随便没有权力边界,甚至都不知天高地进行司法僭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