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国家中,国与国之间有很多不同的判例,甚至同类型的案子都存在不同判例,这种判例只有天天对此进行研究的那些法官、律师掌握,因此,在香港当前的情势下,其本质上变成了一个极高门槛的权力黑箱。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判例,是由不同国家的国情、律师的逻辑创造所决定的,美国不可能完全参考英国的判例去判案,英国也不可能完全参考美国的判例去判案,香港当然也不应该随便就拿着其它国家的判例来裁判香港的案子。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编纂香港《法典》,法官判案据典而判,法典根据需要,不断推进修订。
当《法典》的判例不够用的时候,又该怎么去应用判例呢?制定《判例引用法》来规范判例引用。
说白了,如果一定要引用其它国家的判例,那么也要制定严谨的《判例引用法》,不能说法官想怎么引用就怎么引用,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引用,而且一旦引用就入《法典》。
如此,可以尽量将法治的客观作用、公平作用发挥到最大,将法官的主观性权力缩小的最小。
香港的“外国法官”们是不知天高地厚的,他们拿着特区政府财政支付的高薪,也就是中国人民支付的工资,却干着反党反国家的事情,真的是岂有此理!由此也是告诉我们,这些吃里扒外的家伙们,都该炒鱿鱼!!!
(责编:金紫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