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毫不夸张地说,美国都可以通过像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这样的NGO组织在香港控制法官的推选,从而掌握香港司法界。
若非如此,你很难理解为什么香港的法官绝大部分都是西方人,你也很难理解这些法官的判决为什么都是反党反国家的。
在小编看来,这不能仅仅用意识形态来解释,而是这些法官的推选是被西方控制了,这些法官本身就是西方人安插的利益代言人。
像如此重要的独立委员会,在小编看来,就是应该限期根据《基本法》制定出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机制和相关的规定,并制定委员的权责利、任命、任期等规范。
如果香港立法会不能限期制定出相关法律,可由人大颁布暂行条例做安排,直白说就是你不推动立法,为让机制运行,就先给你做一个让你照着执行。
如此,方能让香港法律界不会出现小利益集团掌控香港司法的局面,才能避免司法主权被西方国家控制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