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反恐立法有哪些?
我国1979年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恐怖活动犯罪,但其中的个别条款己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其中。这一时期发生的带有政治恐怖主义色彩的犯罪按反革命罪定罪处罚,而民族、宗教等类型的恐怖活动犯罪是按普通罪名定罪处罚。直至1997年修订刑法时设置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我国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政策才多方面反映出来。但是,由于恐怖活动犯罪罪行复杂,1997年刑法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仍显粗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反恐需要。
有鉴于此,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进行集中修改、补充。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修正案还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2011年10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
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现行刑法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秉着严惩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