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句话,每一句都是上述三个篇章的第一句,由此可见其至关重要。
它们结合起来,完整清晰地界定了香港的政治地位。香港的政治制度包括普选制度就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政治地位。
正因为如此,所以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第43条规定,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这是行政长官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因此,顺理成章的,基本法第45条作出规定:在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时,要经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而后普选,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提名、普选、任命三大环节,一个都不能少,每一个环节都要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这就是香港普选制度的真义。
达到上述要求的普选制度才是真普选,也只有通过这样的制度,才能在普选条件下选出一位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港人认同的行政长官,也只有这样做,才有利于“一国两制”方针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