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其在第二十四条规定香港居民身份的时候,第4条2.(四)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护照做法却又是正确的,比如154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所以最本质的落脚点,还是在依法治国,首先法律要正确,而现在香港基本法就有问题,那么应该首先修改第二十六条。
所以为了香港的长治久安和彻底解决普选的矛盾问题,修改基本法第二十六条,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些只用永久居民身份(也就是只是拿了香港绿卡的人,非中国籍的香港人)根本就不应该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