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中国后,由于对“两制”的过分强调,“内地背景”、“内地教育”、“内地工作经验”,反而成了有意从政的香港人避之唯恐不及的所谓“负资产”,而这对于实现国家的整合是非常不利的。
3、香港问题的探究——司法制度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没有在回归以后及时开展去殖民化的工作,因此,香港现在的司法系统,实际仍然是原殖民地时期英国式的司法系统。在这方面,香港的法律部门没有积极地向内地借鉴和学习,过渡、建立起中国本土式的特别行政区司法体系。
香港《基本法》中,极为重要的第二十三条在香港居然无法获得通过。而这一条的内容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