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确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核心话语,但它掌握在外国人、掌握在香港既得利益者手里。当年港英当局可以在发生暴动后抓人,现在为什么反而不行?就是制度错位了。
一般社会运动的参与者、发起人,最常见就是把自己的行为道德化,凌驾于任何的司法和制度之上。要求保护自己的时候,就说司法很重要;要去破坏法律的时候,司法就不重要。
5. 侠客岛:是的,很双标。比如说占领机场、破坏交通,在香港的公安条例中是非常明确的暴动罪,在这些示威者嘴里就是“违法达义”,或者辩称自己只是去散步、而不是非法集会。
要求法律不追究自己暴动、要求警察保护自己安全的时候,好像又想起来有司法这回事儿了。
郑永年:说到底,这帮人有法律概念吗?没有。对自己有利了,法律就是保护自己的工具;法律是自身行为障碍的时候,就去破坏掉。
所以,在香港,现在没有真正的“主体”能执行香港的法治。法不责众嘛。这样一来,法律就没用了。比较其他国家、欧美国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