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起诉书”罗列了其眼中四位被告主体在“欺诈银行”方面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2012年末到2013年,在媒体披露华为与星通的关系之后,华为员工,特别是高管孟晚舟,继续向金融机构隐瞒星通是华为附属公司的事实,谎称华为早在2007年将其对星通的权益出售给了一个无关的第三方,星通仅仅是华为在伊朗的当地商业伙伴,“1号起诉书”断定,星通是华为长期以来的伊朗分支机构。
其二,当华为的主要全球银行合作伙伴之一(在起诉书中被命名为“金融机构1”)2017年中止与华为合作后,华为涉嫌向其余几家银行合作伙伴进行虚假陈述,以维持和扩展这些关系。 据称,华为及其负责人多次谎称是华为决定终止与“金融机构1”的银行业务关系,但实际上是“金融机构1”决定终止银行业务关系。
第三,在2007年,华为创始人(其身份并没有被明确指出,但为美国纽约东区大陪审团所知)向FBI代理人谎称华为没有与伊朗公司直接交易,华为遵守所有美国出口法律。孟晚舟则于2013年8月亲自向华为主要银行合作伙伴之一的一位高管做了一次演讲,谎报华为与星通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