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海成将蔡某的尸体从车内拉出,随同手机、车牌、脚踏垫抛入黄河,并将蔡某汽车后备箱内存放的油料取出,泼洒在车上点燃烧毁后逃离现场。2014年4月30日,万海成被公安机关抓获。
蔡某死亡后,其所在单位中宁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4年5月28日向中宁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中宁县人社局于2014年7月8日向中宁县农村信用联社送达工伤认定限期补正资料告知书,并于同年8月19日对蔡某受伤害事实进行了调查。
因此案涉及刑事案件,中宁县人社局将该工伤认定程序中止。蔡某身亡后,万海成在刑事附带民事中已向蔡某家属赔偿73万元,蔡某生前所在单位向蔡某家属赔偿60万元。
2015年6月12日,中卫市中院一审判决万海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审查核准作出裁定,认为原判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