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途中,又是因工作产生纠纷,被发生争执的同事毒杀,这到底算不算因工死亡?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害人蔡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亡,中宁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害人蔡某生前系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郊信用社主任。2014年二三月,同事万海成因对蔡某的工作管理产生不满,多次与蔡某发生争执。
同年4月28日8时许,蔡某开车上班途中顺路送小孩上幼儿园,行至中宁县团结路华诚首府小区“孔子学堂”幼儿园西门处,万海成从该小区家中出来,步行至蔡某车旁,待蔡某的女儿下车进入幼儿园后,上前拉开左后车门进入车内与蔡某发生口角。
争执中,蔡某从驾驶座上下来到左后车门处扑打万海成,万海成用随身携带的氯化琥珀胆碱,即医学上使用的麻醉剂注射至蔡某右腹部,蔡某捂着肚子蹲倒在地。
万海成将蔡某拉抱至车后座上,驾驶蔡某的汽车从华诚首府小区西门驶出,沿乡间小路行驶至中宁县南滨河路无人处将车停下弃之,独自乘公交车回到中宁县石空信用社上班。十几分钟后,万海成又乘公交车返回弃车现场,见蔡某已无生命迹象,欲将车辆驶向黄河毁尸灭迹,但因汽车底盘驮在河沿上被搁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