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湘潭县法院的无罪判决书中,原湘潭市商业银行板塘支行客户经理贺金海对此有一份证言,称徐新明归还100万贷款本金后,该行没有告知办案机关。“原因一是该笔贷款的利息并没有归还;二是我当时是板塘支行客户经理,贷款是在板塘支行贷的,但后来因该笔贷款难以收回,就移交给了市行资保中心,还款也是还给了市行,他没有及时了解清楚;三是他也不知道还款后要马上告知办案机关。”
周泽华认为,理由一、三不能成立,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债务已得到清偿,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理由二说明银行内部管理存在问题。
周泽华告诉澎湃新闻:“不管此前的贷款归还情况如何,法院在发放债权凭证之前,应该要向债权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
10月12日,澎湃新闻联系了湘潭县法院一名副院长询问该国家赔偿案进展及100万债权凭证相关疑问,该院一名副院长回复称,目前正在审理当中,不便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