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无罪,又多出来100万债务?
澎湃新闻注意到,湘潭县法院的无罪判决书中提到了一份“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证据。在徐新明归还湘潭市商业银行100万元一个月后,2007年11月6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潭执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祁锦坤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侦查之中,公司亦停办暂无履行能力,中止执行”。
“法院为何将已还款说成无履行能力未还款?钱都已经还清,何来中止执行?这是枉法裁定,就是想在刑事案件中坐实祁锦坤有犯罪事实。”祁锦坤家属在申冤材料中写道。
无罪判决书显示,湘潭县法院对湘潭市商业银行的执行申请于2007年11月6日裁定中止执行后,在祁锦坤被刑事定罪之后,于2009年6月1日又恢复执行。2009年9月16日,湘潭县法院对该民事判决裁定“终结执行”,并发放债权凭证给原湘潭市商业银行(注:该银行现已重组改名)。
“民事和刑事案件交叉进行,民事方面先裁定中止,好给祁锦坤定罪;等那边刑事案子判了,这边民事马上恢复执行。”祁金湘说,他们完全蒙在鼓里,因为上述的这三个执行裁定,他们一个都没收到过。
“我们很好奇,欠银行的100万元明明已经还了,法院还发放债权凭证给银行,是不是意味着锦坤公司仍欠银行100万贷款?这银行凭空多出来的债权最后如何处置的?”祁金湘对澎湃新闻质疑道。2016年6月、9月,祁锦坤的家属分别向湘潭市、县两级院提起总计2000多万元的刑事、民事国家赔偿,同时要求撤销“172号”执行裁定,“我们要搞清楚这债权凭证的来龙去脉”。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泽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认为,“如果100万的欠款已经归还,法院没有理由再发放100万元的债权凭证。对此,银行的过错显然更大、更明显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