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抗诉,指出被遗漏的无罪事实
在家属的不断追问下,案件迎来转机——湘潭市检察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祁金湘记得,2014年元月,湘潭市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把他叫过去,告诉他,“祁锦坤的案子省政法委主要领导有批文下来,我们确实发现了重大错误”。
湖南省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祁锦坤构成犯罪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于2015年4月13日向湖南高院提起抗诉。湖南高院于2015年11月24日裁定撤销湘潭市、县两级法院判决,发回湘潭县法院重审。
2016年5月27日,湘潭县法院重审宣布祁锦坤无罪。无罪判决书确认,祁锦坤在办理湘潭县响塘信用社和湘潭市商业银行的抵押时不构成重复担保;长沙锻压机床公司附条件转让给锦坤公司的财物虽然协定价只有55万多元,但价值400余万元的资产移交清单并不能视为虚假;此外,保证人徐新明已经归还了100万元贷款,不能认定祁锦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决书应证了当年被告席上祁锦坤自辩的真实性。湘潭检方的申诉复查通知书则指出,当时的有罪判决遗漏了一个关键事实:在祁锦坤失踪期间,2006年11月24日,锦坤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的担保人徐新明,曾致函湘潭市商业银行,要求该行先起诉锦坤公司,如锦坤公司不能归还贷款,其愿代为偿还。2007年9月30日,在刑案审查起诉期间,徐新明向湘潭市商业银行归还了锦坤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但该还款情节在原案办理过程中未予查证。”
为何当时会遗漏100万元贷款已经归还的事实呢?10月9日,祁金湘对澎湃新闻说,他们认为这中间另有原因,“因为他们就是想让祁锦坤去坐牢,所以不但不可能提100万元已经归还的事实,而且为了给他定罪,民事执行还为刑事判决服务,下达了一个 无履行能力 的民事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