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经法医鉴定为钝性物体打击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形成挤压综合症导致死亡。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卢元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张伟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建英、卢元欢、张伟辉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共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费建英提出犯罪意图,卢元欢、张伟辉均纠集了他人参与犯罪,且其三人均实施了殴打被害人陈某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张伟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费建英、卢元欢、张伟辉案发后对陈某有救助的行为,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卢元欢有犯罪前科,予以从严惩处。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