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罚金,受贿后轻判案件
身为法院副院长,王某还有别的“生财之路”。
判决书显示,2008年11月,王某担任舞钢市法院副院长,主管刑事审判工作期间,在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孙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收受孙某之父为其缴纳的10万元罚金。后王某未将此罚金按照规定上缴,个人予以占有。
2009年6月,王某故技重施,再次将另一被告人缴纳的罚金10万元占为己有。
除侵吞单位财物外,王某有时也直接收受他人贿赂。石龙区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1月与2009年11月,王某通过中间人分别收受4名被告人给予的钱财共计13万元,后予以照顾,对他们均判处了免于刑事处罚。
石龙区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共计4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综上,石龙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