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也是在当天,公安局向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逮捕庞某的申请。
庞琨认为,本案中庞某的行为没有危险性,不存在犯罪事实,此类行为按照深圳市对盐产品的管理规定作行政处罚即可。庞琨说,庞某的行为根本构不成刑事犯罪,不应该立案。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对于销售非碘盐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最高可罚盐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9月2日下午3时许,记者就此事致电翻身派出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负责该案的徐姓警官今天不在,而她对此事并不了解。
9月5日下午,截至记者发稿前并未收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