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的香肠
徐某、王某、陈某、朱某、任某、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徐某、王某、陈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任某、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能够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对王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各人犯罪的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福清法院判决徐某等6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任某、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