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李某、黄某结伙,随意 殴打他人,致一人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李某、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在庭上,犯罪嫌疑人姚某、李某、黄某在供述过程中多次避重就轻,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但在检察院的证据面前,对殴打钱老伯的行为供认不讳。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李某、黄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导致被害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黄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