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被害人不满赔偿标准诉至高院
保定市原南市区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尹铁领做出不起诉决定,尹铁领于2016年1月14日向该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保定市原南市区检察院决定向尹铁领支付121天的赔偿金共计2.6万余元。但该决定书并未向尹铁领道歉,也未支付其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尹铁领因此向保定市检察院提出复议,后者维持了原南市区检察院的赔偿决定,尹铁领又将原南市区检察院诉至保定市中院。
7月21日,保定市中院维持了保定市检察院的决定。称,因原南市区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时,2015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按2014年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当地律师王威免费为尹铁领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王威称,尹铁领向保定市检察院申请复议时,2015年的标准已经发布,“这时就应该按照2015年的标准进行赔偿,我们算的是2.9万多”。
8月29日,尹铁领将申诉书递交到了河北省高院,针对国家赔偿一事提出申诉。至10月13日晚,尹铁领尚未收到开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