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让杨某去做魏某的工作,杨某又通过王某来做魏某工作。最后双方通过王某将赔偿金额确定为260万元,祝某无奈之下同意了。
2008年9月11日,祝某通过舞钢市双宏钢铁有限公司向魏某转款260万。魏某取现50万元交给王某的弟弟,让其交给王某,余下的210万被魏某分三次转到自己账户上。王某后让魏某将210万元中的90万元分两次转到其弟的账户上,供自己使用。
这并不是王某第一次对政府领导“下手”。石龙区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4月,舞阳县政府为了建设盐化工厂,决定将舞泉镇的一个行政村整体搬迁到舞阳县辛安镇的老蔡村,遂征用老蔡村180亩土地用于建设安置新村,土地补偿标准是每亩土地37000元左右。
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老蔡村村民蔡某家拒绝领取土地补偿款并去北京上访。蔡某之女蔡某某找到王某帮忙,王某安排魏某处理此事,蔡某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了魏某。
在王某、魏某的授意下,蔡某某多次给时任舞阳县县委书记秦某、县长刘某、时任漯河市委书记靳某发威胁短信,并向舞阳县及漯河市直各部门广泛发送控告信。在王某的安排下,蔡某某与魏某及王某亲属还去北京上访,制造社会影响。
迫于压力,2008年12月,秦某、刘某和辛安镇镇长臧某按照魏某的要求,除了给付蔡某某家应得补偿外,又筹借150万元转至魏某提供的两个银行账户内。此后,魏某把其中40万取出来交给蔡某某,余款则与王某共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