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5年9月15日,徐某、王某将病死猪肉制成的腊肠、腊肉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任某赚取工资人民币2500元。陈某、朱某明知徐某、王某购买病死猪肉用于加工成食品后供人食用,仍然从福清市城头镇、长乐市松下镇一带养猪场捡回病死猪并进行屠宰,然后在福清市城头镇岩兜村设置的屠宰窝点内将屠宰后的病死猪肉,以每斤人民币1.5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徐某、王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15年9月15日17时许,王某、徐某再次驾驶面包车到福清市城头镇岩兜村向陈某、朱某购买病死猪肉时被福清市公安局抓获,公安民警从现场查扣到病死猪肉920公斤及作案工具蓝色五菱牌面包车1辆、无牌正三轮摩托车1辆、铁锹1把、推车1辆、磅称1台等。
当晚,公安民警又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凤村一民宅的腊肠加工窝点内抓获任某、徐某,并当场查扣到病死猪肉430公斤、腊肠2斤及作案工具银灰色面包车1辆、多用绞肉切机1台、搅拌机1台、冰柜3台、电子台秤1台等。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现场查扣的病死猪肉检出圆环病毒2型。
法官说法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王某向他人收购病死猪肉,用于加工成食品销售到市场上供人食用,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陈某、朱某明知他人收购病死猪肉用于加工成食品销售到市场上供人食用,仍然向他人提供病死猪肉,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