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刘启平辩称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该笔借款,而是被臧林峰所用,自己不应履行偿还责任,但他认可原告将30万元汇入其账户,刘启平将银行卡交给臧林峰使用,臧林峰给其出具了欠条,这仅能证明刘启平与臧林峰之间有借贷关系,并不能免除刘启平偿还原告借款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刘启平偿还原告本金26万余元及利息,另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刘启平追偿。
刘启平对法院判决不服,仍认为自己没用这笔钱、不应当偿还,但他并未在15日之内上诉。对此,他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可以上诉。
和刘启平情况一样的还有南鲁镇鲍田庄村民鲍春雷。2013年6月23日,鲍春雷通过臧林峰贷到9万元,“臧林峰卡住贷款的发放卡迟迟不给我,后来告诉我说信用社内部使用一下这笔资金用于周转,保证在7月10日前给我”。臧林峰也给鲍春雷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鲍春雷现金玖万元整,7月10日前还。借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23日。
南鲁镇范张庄村民范伯燕、北村村民刘振营、鲍楼村村民鲍加全也各通过臧林峰贷款9万,因与鲍春雷相同的原因未能拿到贷款,均被告上法庭,并被判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