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院一审认为,赵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赵某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其减轻处罚。去年10月16日,赵某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法院还责令其退赔17万元,并与宋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退赔款项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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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为1年10个月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诉。赵某认为其没有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一审量刑过重。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市高院经查发现,两人的证言均能够证明,二人是在明知涉案车辆系宋某依职权扣押的走私车辆、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仍就变卖车辆一事进行商议并达成共识。宋某委托赵某出售涉案车辆,二人形成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
赵某在与宋某商议变卖涉案车辆后,积极寻找买主,最终以17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售出,赵某从中截留2万元购车款。因此,赵某实施了共同贪污的实行行为,而且二人的共同贪污犯罪在车辆被变卖时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