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丰公司认为,该公司生产的电动车的配电电瓶都有“小鸟”标志,但涉案电瓶却没有任何标示,不能证明该电瓶是被告生产销售的。原告购买电动车至今已四年有余,正常情况早该更换,因涉案电瓶平整光滑没有标示,可以判断原告更换了其他电瓶。消防调查笔录也显示,小娟母亲认可两年前新更换了电池。泰丰公司还认为,小娟未按照要求充电是导致火灾原因,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由于电动车的电瓶供应方是超微电源有限公司,法庭追加超微公司为第二被告。超微公司表示,超微电源不是小鸟电动车的唯一供应商,电池一般使用寿命为一到两年,正常一到两年会更换,因此不能证明涉案电瓶是超微公 司生产。超微公司同时分析认为,是充电器的电源线短路导致事故,也可能是适配器发生爆炸。上午,此案没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