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装修学生病亡 校方担责赔偿

新闻出处:
作者:
2016-06-22 16:15:48

法院认为,在该段期间内,依据现有证据可证实,七间房小学在暑期对学校教室进行过装修,在2012年1月10日左右加装暖气并粉刷油漆,依据目前针对 再生障碍性贫血致病机理的研究,毒物影响特别是油漆中所含化学毒物苯与再生障碍性贫血之间存在关联,装修之后对房屋进行一段时间的通风换气目前已经成为社 会共识。因此,七间房小学的装修行为与小丽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法院解读

校方过错本可避免 刷漆时间应推迟

关于过错责任的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2013年1月10日进行的暖气管刷漆工作,学校没有选择合适的时间、合适的方法进行,校方虽然称调换了教室,但学生在油漆教室中的接触还是持续了三四天。

法院认为,在如今化学毒物对人体特别是成长中的青少年产生危害如此普遍的情况下,学校的行为明显不当,且临近放假,学校只须将刷漆稍后推迟数天,便可 以将危险因素排除。因此,学校存在可以避免、能避免而没有避免的过错;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能为小丽提供切实安全的学习环 境,亦存在过错。

致病因素不确定 不应苛求证据充分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南口小学认为“因果关系应该被充分证明”的观点,在普通侵权类案件中是准确的。但诚如上述,在事物性质本身就存在不确定的情形中,不能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而确定的证据。

对此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该法条,如果存在多种行为,且无法确定何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基于多种因素合为整体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必然原因,故应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思想,而由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本案中的情形是,依据较为明确的结论,数种危险因素都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但具体何种因素导致不得而知。应该说都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将该因素理解为一个整体,该整体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责任认定

患病系多种原因所致 校方担责30%

对于责任比例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由于再生障碍性贫血病因极为复杂,发病机理尚不明确,药物、化学毒物、电离辐射、病毒感染、免疫因素、遗 传因素等都存在着对继发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影响可能,个体的基因缺陷也与该病相关联,具有一定的潜伏性,该类疾病的检查与确诊均需进行特定的染色体专项检 查。

小丽的父亲、小丽的母亲提交的小丽2012年8月25日的血液检验报告单仅为常规检查,未能反映小丽的染色体状况,故不能确定七间房小学的环境系导致小丽患病的直接原因或唯一原因。

法院还认为,小丽的损害后果系多种原因复合所致,综合考虑小丽日常生活环境、饮食以及七间房小学粉刷暖气管道所用的漆属于合格产品,在粉刷后也进行了 通风换气及更换教室等行为,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且暖气粉刷后学生并未长期使用暖气粉刷后的教室等因素,从规范学校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确定 校方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

虽是山东农业户籍 按北京城镇居民算

具体到各项诉讼请求上,法院认为小丽的父母主张的医疗费,根据其实际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确认,尚未结算的部分住院费因数额无法确认,法院不予支持。

护理费方面,小丽住院期间主要由家属护理,法院参照同等级别护理人员的劳务费标准酌情确定护理费标准为每天120元;护理期、营养期,依据住院病历记载的住院天数确认为72天。

死亡赔偿金方面,小丽虽系山东农业户籍,但其长期在北京市居住,其父母亦在北京市从事非农业劳务,故该项损失应按照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方 面,因小丽的丧葬事宜尚未办理,小丽的父母主张的误工费未实际发生,数额亦无法确认,故法院不予支持;住宿费方面,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交通 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情予以确定。

此外,南口小学在事发后为救助小丽,为其解决了40余万元的相关费用,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原标题:学校装修学生病亡 校方担责赔偿

经典图片

每日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