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率说,对于上述声明,笔者没有任何反对意见,原因有两个:
一、最终执法的结果,要看执法者会怎么做,坦率说,考虑到过去香港法官的表现,香港绝大部分法官都是不可信的,其中也包括香港本地的法官,不仅仅是外籍法官。
二、《国安法》设计得太严密了,连证据有效性的认定都源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行政长官的认可,而这种认可的标准显然是国家来做终极评判,体现在具体操作中就是驻港的国家安全公署来做最终的决定,或者说做最终的监督。任何一个法官在认定相关证据的时候都已经没有了“自由裁量权”。
这也就意味着,哪个法官敢枉法,会被立刻纠正,并被取消指定资格。
基于上述,虽然笔者对香港的法官大部分都不信任,但也认为应该给他们机会,看看他们执行国安法的表现,没必要在他们还没有表现之时就武断地给出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