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
一、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启动双边技术讨论,审查“进口警报99-30”《因含三聚氰胺和/或三聚氰胺类似物针对所有中国乳制品、乳源成分、含乳食品实施自动扣留措施》,以明确取消“进口警报99-30”的必要步骤。
乳品
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乳品需求,中国应:
(一)本协议一经生效,允许进口的美国乳品:
1.由列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单的工厂制造;以及
2.附有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出具的乳品卫生证书;
(二)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认可美国乳品安全体系提供至少与中国乳品安全体系同等的保护水平;
(三)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更新的乳品工厂和产品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后20个工作日内:
1.对清单上的工厂注册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工厂和产品清单;以及
2.允许上述工厂的美国乳品输入中国;
(四)允许进口附有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卫生证书的牛、绵羊和山羊乳品;
(五)关于延长货架期乳:
1.允许产自美国的延长货架期乳进口并在中国作为巴氏杀菌乳销售;
2.若中国开展制定延长货架期乳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
3.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以及
4.根据第二条第1、3和4款规定允许进口美国延长货架期乳;
(六)关于强化乳:
1.根据第二条第1、3和4款规定,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允许美国生产的强化乳输入中国;
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乳”向消费者出售;
3.当中国开展制定强化乳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准草案;以及
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