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条 市场准入
对于收购、合资或其他投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向己方个人转让技术。
第 2.3 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
一、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或维持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向己方个人转让技术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
二、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将技术转让给己方个人,并以此作为以下事项的条件,其中包括:(一)批准一项行政管理或行政许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辖区经营,或进入己方市场;或(三)获得或继续获得己方给予的有利条件。
三、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使用或偏向由己方个人所有或许可给己方个人的相关技术,并以此作为以下事项的条件,其中包括:(一)批准一项行政管理或行政许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辖区经营,或进入己方市场;或(三)获得或继续获得己方给予的有利条件。
四、双方应使其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透明。
五、双方不得要求或施压外国个人披露为证明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或监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
六、双方应对外国个人在行政管理、监管或其他审查过程中披露的任何敏感技术信息予以保密。
第 2.4 条 正当程序和透明度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涉及对方个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性的。
二、双方应确保公布与本协议所涉事宜相关的行政程序规则,并提供实质性通报,内容至少包括程序所涉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证据规则及相关救济和制裁措施。
三、双方应规定对方个人有以下权利:(一)在针对他们的行政程序中,查阅证据并有实质性机会作出回应;(二)在行政程序中由律师代理。
第 2.5 条 科学与技术合作
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开展科学与技术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