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第1.32条
与本协议知识产权章节相关的合作活动和倡议应基于可用资源,根据要求,并按照双方一致同意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第1.33条
双方同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合作力度,推动在该领域的务实合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讨论知识产权双年度合作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联合项目,产业外联,信息和专家交流,通过会议和其他方式定期互动,以及公众意识领域的合作。
第十一节 履行
第1.34条
双方应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和实践中,选择合适的方式履行本协议。必要时,双方应按国内法定程序,向立法机构提出修法建议。与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章节相一致,双方应确保完全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第1.35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中国将制定行动计划以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本行动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为履行本章节义务将采取的每一项措施及生效时间。
第1.36条
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与本章节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
第二章 技术转让 双方确认确保按照自愿和基于市场的条件开展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并认识到强制技术转让是一项重要关切。由于技术和技术变化给世界经济带来深刻影响,双方进一步认识到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
为增进双方关于技术事项的互信与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贸易和投资,并为解决长期结构性问题打好基础,双方约定如下:
第 2.1 条 总 则
一、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个人”)应能够有效进入对方管辖区,公开、自由地开展运营,而不会受到对方强迫或压力向其个人转让技术。
二、双方个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应基于自愿且反映双方个人同意的市场条件。
三、一方不得支持或指导其个人针对其产业规划所指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以获取外国技术为目的、导致扭曲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