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7日,李建平落马。经过近1年的调查,今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宣布对其“双开”,通报措辞十分严厉:
经查,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行为底线全面失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未经批准多次出入国(边)境;
毫无纪律和法律意识,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
长期“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肆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生活腐化堕落,多次到境外赌博,造成不良影响。
在落马之前,李建平受过一次公开处分。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内蒙古进行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将督察发现的17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自治区。
201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通报了追究问责情况。其中,因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未按规定对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督促整改,李建平获党内警告处分。